银行要加强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08-11-22

    近年来,涉及关联企业贷款的风险日益增加,并已危及债权银行相关资产的安全。一些关联企业体系庞大,结构复杂,所涉行业及企业众多,反映在融资业务中往往是多头借款、相互担保等,一旦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债权人授信风险。
一、关联企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关联企业进行授信管理: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
二、关联企业授信风险主要表现
    关联企业涉及授信风险至少在于:
   (一)关联企业一般通过并购实现规模快速扩张或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负债,采取互保方式多头融资,并通过统一集中管理或相互占用等形式调动资金。在快速扩张的进程中,一旦经营管理能力与资产扩张规模不相匹配,极易产生经营风险。
   (二)由于关联企业间资金调动隐秘,可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转移利润或资产,达到粉饰报表、多头融资或逃避债务的目的,不利于债权人监控资金用途,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关联企业融资担保一般采取关联企业间相互保证方式,实际代偿能力有限或丧失担保能力,不利于授信债权保障。
三、关联企业授信风险控制
   (一)根据关联企业紧密程度,确定授信管理流程。
    根据前述关联企业定义,按从属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和管理控制程度,将其划分为紧密和松散两大类型。
    1.紧密型关联企业范围:母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占其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及以上时,母公司均须采用权益法核算纳入合并范畴),持股虽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畴的公司;虽从持股比例上难以判断,但与母公司拥有共同的所有者、共同的控制者、共同的管理层的公司。
    2.松散型关联企业范围:非紧密型的其他关联企业。对紧密型关联企业,为避免多头重复授信,应视同单一客户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方式。即在全面掌握公司组织架构、关联企业名称及其投资构成、关联企业分布及我行授信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母公司及汇总的相关关联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借款原因、授信用途和还款能力,审慎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方案。属本地(大部分属本地)的紧密型关联企业,由所在地分支行按上述要求负责统一授信管理。属跨地区的紧密型关联企业,必须实行主办行制度,即由关联企业母公司/与我行授信业务关系密切的一级子公司(母公司在我行未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所在地分行或由总行确定有关分行作为主办行,涉及授信的其他关联企业所在地分支行为协办行。主办行牵头汇总母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和授信分析,在协调各协办行意见后从总体上分析判断其承贷能力,确定授信总额及方案,并将终审批复通知各协办行;主办行应及时增补和调整关联企业清单,并将有关信息和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总行、抄报各协办行,落实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措施。协办行应加强授前调查,核对有关关联企业信息,及时分析并报告主办行;涉及授信报批时,须完整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授信调查分析报告、终审意见和其他必备材料;加强授后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控,将有关关联企业管理层人事变动、资产并购重组、重大法律诉讼等信息通报主办行,并主动采取防险措施。
    对松散型关联企业,若暂不具备按单一客户统一授信的条件,必须在授信业务调查中明示其关联企业及基本情况、各关联企业在本行和同业的授信情况,作为审查时核定授信额度的参考。
(二)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深入授前调查与分析。
授前调查与分析应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全面的信息搜集与研究,包括其全部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项目、对外担保和重大诉讼情况等。
    切实加强关联企业的资信调查,通过工商登记、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组织架构、关联关系;对关联企业在我行和同业授信业务及对外担保情况作出准确说明,对授信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我行有无核销记录、近期财务重组中有无资产打包等情况作必要说明。
注重调查分析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资产转让等方面,重点考察定价依据、公允性、结算方式等要素,对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产生原因及其合理性作出必要阐述。
   (三)提高审查质量,严格授信条件。
授信审查应深化财务报表分析,不仅要分析合并财务报表,还要分析单一授信主体本部财务报表。加强对主要财务科目及指标变动原因的相关分析;加强对关联企业间应收应付明细的审核,了解关联企业间资金占用情况;加强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的审核,揭示关联交易对成本、损益等方面的影响。
对关联企业授信审查,无论其是否实行单一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模式,都应对其借款原因和总体承贷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后,核定其可授信总额,严格控制集中性风险。对未按集团模式统筹融资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关联企业,授信主体原则上按“谁用款,谁举债”的原则确定。
    对以资本运作为主、主业不突出的关联企业,从严控制授信;对关联企业母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高于75%的,严格控制授信总量。
    关注关联企业互保问题,尤其要识别授信主体与保证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严控制授信客户以关联企业作保证人。若保证人为关联企业的,应对其担保资格、保证能力及对外担保情况严格审查、准确衡量、详细分析,防止关联企业担保徒具形式;对担保资格和能力有缺失的,要更换落实有效担保。
   (四)强化授后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督,确保承贷资金运用和用款申请的统一。对大额信贷资金划付,包括使用本票的资金划付,应进行事前审核、事后跟踪,确保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一致,严防贷款被挪作他用,严密监控资金在关联企业间的流动。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用于兼并收购或固定资产项目。
要加强关联企业授后监控,按世行项目要求完成对授信客户的定期与不定期监控。定期监控重点分析授信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发现、识别、评价授信风险,并形成书面报告。对跨地区的紧密型关联企业,各协办行须将定期监控书面报告抄送主办行。
    要建立重大事项风险预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及时、全面掌握关联企业兼并收购、资产变动、关联交易、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设置风险预警信号,提示异动情况和风险变化状况;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信息平台,严密跟踪关联企业同业授信情况变化和信用记录。一旦发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和不良信用记录,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固担保或减持退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和相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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